不应该对保健品以及保健品从业者有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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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律师查阅了以往多地有关部门对保健品从业人员的宣判文书和庭审记录,发现一个共性问题:

以保健食品和食品无任何功效为法律依据,判处从业者宣传功效行为诈骗罪名成立。

这里最核心点是保健食品和食品到底有没有功效?

首先,保健食品肯定有功效。

如果没有功效,国家药监局就不会批准其为保健食品。

其次,普通食品有没有功效?

答案是绝大多数食品都有功效。

外国人患了感冒,医生给的建议是多喝热水。外国的热水都有功效,何况中国的食品乎?

中国有着悠久的食疗文化传承,书店里食疗治百病的书比比皆是,中医药大学必教食疗课,营养学教材中也都是食疗治病的内容,学术论文也都证明食品有功效。

食疗已深入中国人的骨子里,普通百姓都知道:

大蒜杀菌,芹菜降压,山楂开胃,生姜驱寒,百合润肺,灵芝抗癌,茯苓健脾,枸杞补肾,大枣补血,菊花明目,西瓜利咽,绿豆解暑,沙棘降脂,韭菜壮阳、猴头养胃、红酒助眠、陈醋软化血管、蒲公英解毒……

以这些食品为原料制成的茯苓饼、山楂糕、猴菇饼干等都可以宣传疗效。那么把它们提纯后制成的固体饮料、压片糖果等普通食品肯定有疗效。

有关执法部门以普通食品没有疗效为依据给保健行业的从业者定罪,似乎不科学,不正确,有点不符合实际情况,违背了法律要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

某些执法人员和某些有关部门干部不了解食品能治病的事实,在运动执法的业绩考核下,只根据食品不允许宣传疗效的广告法就给保健品的从业者定了罪,不是在解决社会问题,甚至制造了更大的社会矛盾。

比如,在一些公诉词中,就有“某某某经营的灵芝、虫草、辅酶Q10、蜂胶、鱼油、羊奶粉等为普通食品,不具备任何治疗作用……”,这样违背科学定论和基本常识的公诉造成了很多冤假错案。

根据统计,我国到目前为止,共批准了多家保健品工厂,生产普通食品的工厂更多。

批准了多个保健食品,

批准了多万家保健行业的经营门店。

从事保健产业的经营者高达万人。

20年来,正是因为他们的存在,才阻医院,才不致于让我国的医疗费高到让政府财政极度紧张的程度。

但目前,在某些不完善的法规笼罩下,这万从业者没有了经营方向,没有了依据,似乎,只要跟保健品挂上边就可能违法,搞得人人自危,迫使很多人放弃了保健行业。

导致

上游工厂倒闭;

保健食品号注销;

保健行业门店转让;

保健行业从业者事业。

想象一下,如果中国的健康食品和保健食品都消失了,

医院会如何?爆满!

医疗费会如何?暴涨!

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会如何?更多!

社会负担会如何?更重!

法规的执行要尊重科学,更要尊重事实。

管理健康产业,决不能搞得整个行业人员都违法。

媒体更不能为了吸引眼球,置保健品的正面作用而不报,只作负面宣传。

在审理保健品的案件中,要征求中医药学及营养学专家的意见,审判的案件要经得起科学和历史的检验。

如此,相信保健行业会更加规范,更加健康的发展,社会价值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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