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速看德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

点击“上方蓝字”   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企业安全复工复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工作,努力稳定就业岗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现将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劳动关系方面十个常见的问题进行解答,请用人单位、广大职工参考借鉴。

一、职工因隔离治疗等情形,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隔离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用工单位也不能将被派遣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二、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延长的3天假期属于什么性质?假期加班的,职工工资该如何发放?

  答:春节假期为1月24日至2月2日,共10天,其中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两部分。1月25日、1月26日、1月27日3天为法定节假日;1月24日、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4天为调休的休息日;1月31日、2月1日、2月3日为延长的3天假期,性质上属于休息日。

  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休息日加班的,应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三、企业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期间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般为一个月),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四、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经济性裁员吗?可否降低工资标准?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岗培训、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和职工双方共担责任,共渡难关。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当前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各级都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人社部门积极采取援企稳岗、缓缴社保、降低社保费率、免费培训、给予相关补贴等措施支持企业稳定现有岗位。

  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须提交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被裁减职工的工资。

  用人单位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调整薪酬,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五、因疫情原因,职工不能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应如何安排?

  答:因疫情原因,职工不能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的,用人单位与职工要充分协商,达成协商一致。建议采用以下方法:一是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二是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六、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新增、续订、解除、终止等相关事宜?

  答:需要。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新增、续订、解除、终止等相关事宜,对于劳动合同方面相关问题,用人单位可与职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协商和确认,事后再补签相应书面手续。

七、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延长安排劳动者加班?

  答:可以,但要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此次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为抗击疫情需要,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职工加班,并且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有无加班工资?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加班的,则要看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加班工资。

九、企业复工后,有的职工因担心新冠病毒感染而不肯来上班,怎么办?

  答:一是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二是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三是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法予以处理。

十、因疫情防控影响到仲裁时效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因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依法顺延审理期限。

来源: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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