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25日讯1月22日,由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靳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判决被告人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元,支持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在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元的诉讼请求。
经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年4月至年4月间,被告人靳某某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经营“市中区给力保健品店”,对外出售“黑马”“增大延时片”“纯爷们”等21种保健食品,并先后销售给张某某、冯某某等人。
经鉴定,上述21种保健食品当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靳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情况下,先后销售给包括刘某某在内的多人,其中刘某某2次从靳某某处购买70余盒(瓶)并对外销售给姚某某等人。截至年10月刘某某共销售27盒(瓶),其中20盒当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销售价格元。
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靳某某明知所销售的保健食品掺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予以销售牟利,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其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赔偿金等责任。
市中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和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以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依据民法典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闪电新闻记者冯尚尚报道